|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确定的?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三、哪些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动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家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征收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六、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有哪些?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缴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将无能力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二、下列所得、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1、单位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对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3、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4、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俱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6、对企业、单位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以外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非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以及从其它渠道(包括从提取的公益金)转入应付福利费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务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出差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四、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每月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2000元-3200元。
五、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四十五。
(详见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