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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校内规定

 
天津体育学院教育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教育经费的支出,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关于加强财务工作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津党教[2002]96号)以及有关财经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各项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学校的财力状况,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列为学校年度支出预算的切块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再分配,部门按分配的经费指标,科学合理地做出部门年度支出预算,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学校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各部门要本着“重点突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对本部门的全年经费支出做出统筹安排,并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出部门经费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年度支出预算的调整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部门经费的预算调整须经分管该部门的院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财务处,再进行项目指标的调整。
第六条 学校分配给部门的教育事业费应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执行,不可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劳务费、补助费、误餐费等人员经费及招待费用的支出。由于工作需要确需支付人员费用的由部门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支付。招待费用由分管部门的院领导签字,从分管院领导的基金中支付。加班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务处对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审核和办理会计业务,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修缮项目工程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须提供有关合同、验收报告及按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后,方可支付。
第九条 购置大型或批量固定资产,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及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固定资产报账手续时需提供物资管理部门的验收登记单。
第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公用经费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1-5万元由主管院领导审批;5-15万元的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15-4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4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部门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经费,对支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经费实行有效的管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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