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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的有关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和改进我院的各项收费工作,规范学校的收费管理,避免资金流失,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多渠道组织收入,聚集办学资金。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并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收费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收费。坚决杜绝部门擅自收费现象。 三、各部门利用学校资源(含人、财、物,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入账,由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禁止将收入截留、私分、坐支和公款私存,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小金库”。 四、各部门拟实施的对外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事先报财务处审核,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或报请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五、学校鼓励各部门在保证其教学、科研及正常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努力挖掘潜力,为学校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创收部门给予鼓励。 六、除学校的法人经济实体和经学校批准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七、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收费工作负责,要正确树立改革创新与遵纪守法的关系,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八、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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