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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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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原则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事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具体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
(一)归档
1、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可由本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应由财务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2、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对会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存,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应履行借出手续和限期归还。
(二)保管期限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务部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对于保管期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体育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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