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团及各中心财务行为,保证集团员工合法经济利益,并使集团及各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较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中心开展的各项经济活动,必须服从集团统一领导和管理,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向集团申报并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私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购买收据收费。
二、按照我院2002年44号《天津体育学院后勤改革方案》文件的要求,各中心经济业务活动由集团财务中心统一核算、分户管理。各中心的收入不准截留坐支,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三、按集团核定的各中心经费指标,由财务中心按项目逐项登记,监督控制执行,严格管理,年预算指标不得突破,指标结余可留待下年继续使用。
四、因工作需要必须开支的招待费,要严格掌握,同时必须填写相关的表格:即接待人员级别、单位、来访原因。标准为:局级每人每次70元,处级每人每次50元,处级以下每人每次30元。
五、为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各中心的日常经费开支实行中心主任“一支笔”审批,重要开支需经集团总经理审批。
六、集团及各中心的经费收、支、结余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集团员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增加透明度。(暂定每年一次)
七、各中心日常开支报账的经济业务,要做到审批权限明了,领款手续齐备,否则财务不予办理。即:每笔经济业务必须同时由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购置物品的经济业务还必须由验收人签字。
八、各中心对租赁和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不得转租、转借、抵押、更不得变卖,如发生损毁、丢失必须及时上报物管部门。
九、为可持续发展,各中心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对原有资产进行改造、扩建、修缮或新添固定资产,必须报后勤集团批准。
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天津体育学院后勤服务集团
20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