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室在院行政、院纪委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行政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行政监察有关法规。按照上级监察机关和院长的要求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我院监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校规、校纪的情况。
三、受理群众对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四、调查、审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汇总、提出行政处分的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与纪委、组织、人事、保卫、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五、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六、与有关部门共同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清廉从政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指导、检查系处级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对院兼职监察员队伍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系处级单位和监察员队伍在监察工作中的作用。
八、参与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完成院长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察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