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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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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应负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市委和市委教卫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保证学院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的运行。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院党委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干部“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原则,我院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逐级督促检查,保证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
院党委对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各级党组织和行政单位的领导班子中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各级党组织和行政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学期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2.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法规、决定和党纪条规,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实行有效管理。对领导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3.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计划,贯穿于各项行政业务工作之中,抓好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4.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各项规定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自查自纠。
5.对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办理,以及人事变动,资金款项的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关系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党内外的监督。
6.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有力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7.对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必须及时、主动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不准隐瞒不报。对涉及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调查,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要抓落实,而抓落实的关键在于执行责任追究,重点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渎职行为,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要求,应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纪检委、组织部、人事处组成调查小组,查清责任,并向院党政领导班子作出报告。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委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干部不属于《规定》责任追究的范围,但又不能履行或不正常履行《规定》要求和本实施意见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尽领导责任,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2)忽视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抓学习、教育或者流于形式,不讲效果,以致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风气不正的;
(3)对干部疏于管理,在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带来不良后果的;
(4)不能按照干部标准和任免程序选拔使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已发现的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或不正之风,应予处理而未及时处理,应调查而未及时组织调查,应上报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坚持原则,好人主义严重,不支持执法执纪部门工作的。
按照管理权限范围,分别情况,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实行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直至给予党纪政纪等方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了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外,有的须视情况上追一级。
4.对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出现了廉政方面问题的,在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的前提下,追究主要领导者和提议者的领导责任。
5.领导干部能够认真抓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所属干部发生了违法违纪问题,又能够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查办案件的,不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在干部的选拔使用上符合干部标准和任用程序,但虽经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被选拔的干部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追究选拔使用干部的领导责任。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1.各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和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年终总结相结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2.各级党组织每学期要将贯彻落实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价、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上报结果。对执行责任制成效突出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进行表彰、奖励。
4.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年初,我院的处级以上党政负责人要同主管党政领导分别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一级别的副职要与正职签定责任书。院级党政领导同志负责与各系、部、处、室以及直属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分别签定责任书,其他处级领导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签定责任书。
5.院纪检委协助党委抓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纪检委要结合每学期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对各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验收的标准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领导亲自抓;是否认真履行《规定》,廉政建设明显增强,取得实实在在效果;群众是否满意,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是否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增强班子凝聚力,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党委副书记、即位书记为副组长的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督促检查。院纪检委、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的负责同志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委,负责日常工作。为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落实工作,党委办公室和院办公室在起草党委和行政有关文件、工作安排时,要将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为工作目标之一,并作为督办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对违反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宣传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宣传和加强舆论监督。纪检委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六、本实施意见由院纪检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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