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关于进行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处: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原国家教委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要求,落实市教委《天津市教育系统处级以下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教委审[2002]5号),院党委决定从本年度起对我院离任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进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我院2002年经过处级岗位竞聘后离开原任领导岗位(含退休、调出)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内行使的有关经济管理职权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审计。
二、本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遵守学院有关经济工作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对各类资产和资金收支的管理办法以及实际执行的情况;
(三)执行学校经费预算的情况,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
(四)自有资金收支及其管理的情况;
(五)有无债权债务纠纷或遗留问题;
(六)学校资产使用与管理的情况;
(七)本人有无违反经济管理和廉政规定、侵占学校资产和资金的有关问题;
(八)本岗职务应履行的其他经济责任和组织、审计部门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市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宣传部提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名单,经党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审计室提交审计委托书。
(二)审计室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和财务处。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室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写出自己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五日内送交审计室。有关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同时要作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三)审计室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对各种财务资料和本人书面材料进行核查,并根据需要听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在审计完成后撰写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室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审计室综合分析有关意见后编写出审计结果报告。
(五)审计室将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党委组织宣传部并报院党委、院行政,同时归入工作档案和本人廉政档案。审计中如发现有关问题,应交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由审计室具体实施。
五、各部门、各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积极支持、配合搞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2-23012748 传真:022-2301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