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暂付款(予支款)的管理,维护学校的经济权益,加强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指从学校财务处领取现金或支票,尚未报账的款项。暂付款是学校与用款单位及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有下列事项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学校财务处办理借款:
在学校教学、训练、竞赛、科研、管理和其他工作中,需要购买物品、预先交付定金、因公出差等,需要予支的款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校事先垫付的款项(不包括在职进修人员按学校规定取得证书后才给予报销的学费)。
第三条 借款人是学校经济活动中的债务人,须为学校在岗的教职工。(按学校规定可以予支住院押金的人员或研究生予支课题费除外)
第四条 借款人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写明借款用途及金额,按经费使用权限,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财务处原则上不签发空白支票,确因工作需要而领用的,须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借款人负责对支票上的收款人及金额进行补记。部门主管领导和借款人要对支票的安全性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因遗失支票或报账金额与银行转账金额不一致等原因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借款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主管领导要对借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名义,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与负责人不能同为一人。
第七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借款时,必须对下述各方面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
(一) 检查借款人是否写明借款用途及金额,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核对相关经费余额并在其额度内支付借款。
(二) 检查有关手续是否完备: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经物资管理部门认可; 购置大型设备和批量设备、支付工程费、修缮费、加工费等应提供合同副本及有关报告。
(三)借款金额和支付方式是否适当、合法。
财务人员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没有经费保证的借款不予受理。凡不应由学校承担的开支或与学校经济活动无关的开支,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账:
(一)凡属于外出借款,在返校后15日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办理完毕报账还款手续。
(二)购置材料物品借款,自借款日起,在15日内办理完毕验收、报账手续。
(三)购置设备借款,自领取支票日起,在15日内办理完毕固定资产验收和报账还款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的,必须在到期前2日,书面申请延期报账,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确定新的报账、还款时间。
(四)支付工程费、修缮费、加工费借款,自领取支票日起,在10日内办理完毕报账手续。
(五)住院病人在出院后15日内办理完毕报账手续。
(六)其他事项借款应自借款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报账手续。
第九条 借款人已经在财务处办理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或时间拖延的借款项目,借款人应及时将借款退回。
第十条 对超过规定报账时限的,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对逾期的暂付款,财务处将进行催缴,各级领导要配合财务处共同做好催缴工作。经过催缴后仍不及时报账还款的,学校将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并从借款人工资及其他收入中代扣予以还帐。
第十一条 职工出国、调离、停薪留职、退休及研究生离校等必须将其经手的借款清理完毕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