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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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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院长对学校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级领导对所分管部门或工作范围的资金运行管理负责。
第四条 银行账户开立及存款的管理
(一)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学校银行账户并进行统一管理,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严禁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二)校内各单位(独立法人单位除外)严禁在外开立银行账户,所有资金往来业务必须通过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
(三)财务处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妥善处理。
(四)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五)指定专人(非出纳人员)负责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条 现金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的有关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二)在办理经济业务时,要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付现金,不属于或超出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学校及各部门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交财务处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四)学校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五)在每日经济业务结束后,出纳人员必须对当日现金进行盘点,确保实际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六)指定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并核实库存现金与现金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第六条 银行票据及财务印鉴的管理
(一)根据会计工作内部牵制的规定,银行票据和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的会计人员分别保管。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接触财务印鉴。
(二)由专人负责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购买、登记和保管。设置“票据登记簿”,对现金及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作废情况做好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或被盗用。
第七条 办理资金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支付申请,需要提交经济合同的业务应附相关合同。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本人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会计人员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八条 被授权办理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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