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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领导班子
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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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按照市委教卫工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我院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以及规划的制
定和调整;
3.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
4.年度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5.涉及全校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学校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制定;
8.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9.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0.招生计划及考试、录取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1.学校党政部门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
12.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3.院、处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任免;
2.院、处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院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需由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小型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津体院发[2005]8号),应由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批立项的工程项目;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按照《天津体育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津体院发[2005]7号),应由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批立项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
投资项目、重大国际交流活动;
3.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对未列入预算、支出在3万元以下数额的资金,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支出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数额的资金,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支出在30万元以上数额的资金,由院党委会决定。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 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我院在党委书记的主持下,坚持党委会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整体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全面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
委委员的学校有关系、部(处)行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担任院长的副书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行政领导正、副职。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不得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三)民主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
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经过充分酝酿、沟通及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应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天津体育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津体院党发[2006]9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有关学校物资设备购置和小型基建(修缮)工程,按照《天津体育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津体院发[2005]7号)、《天津体育学院小型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津体院发[2005]8号)的规定执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由院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凡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三)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
要认真执行《中共天津体育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津体院党发[2004]14号)和《天津体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津体院党发[2004]15号)。
党委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七)凡前次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由有关部门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等)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有时限要求的也应一并明确。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反馈阶段性报告
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进行有关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有关重大基建工程、修缮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程序和审计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结算审计、财务审计,并将招标、审计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院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结算未列入预算的支出,要审查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恰当,否则有权拒付。特殊情况,须由两名以上院党政领导同时写出书面说明,留存备查。
五、责任追究
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规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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