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天津体育学院关于院内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院内分配制度及运行机制,形成有利于学院持续发展的分配激励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贯彻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津人[2000]17号),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大搞活学院内部分配的力度,建立以岗定贴,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职等工资和岗位津贴相结合的院内分配制度。要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直接挂钩,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充分发挥分配制度的激励功能,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受聘上岗的我院正式在编职工。
第二章 院内分配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事业化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结构工资制度。岗位结构工资由国家规定的职等工资、岗位津贴二部分构成。按照“存量不变,增量拉开”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职等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学院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增加岗位津贴在新的岗位结构工资中的比重,强化岗位结构工资的激励功能。
第五条 岗位津贴按照受聘人职务(职称)及受聘岗位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在什么岗享受什么待遇。当受聘岗位发生变化时,岗贴随之变动;职等工资的标准及其调整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企业及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其工资、津贴等费用全部自筹。在其执行与学院签订的合同后可结合自身特点及本企业(实体)的经济效益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七条 实行半企业化管理的实体和附属事业编应分别不同情况,以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规定学院与其各自的责、权、利。其中规定由其提成支配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岗位津贴
第八条 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关于试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度的若干规定》,学院内实行事业管理的岗位,岗位等级暂设为十二级,受聘上岗人员均按岗位享受相应级别的岗位津贴。对受聘党政管理岗位具有非教师系列职务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岗位津贴每年按十个月发放。岗位津贴标准由岗位等级分数与分值确定;岗位津贴的分值,视学院的财力状况确定和调整,可上下浮动。
第十条 受聘两个及以上岗位的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相对较高级别的岗位津贴,不能兼得。
第四章 奖励制度及奖金、课时酬金
第十一条 为激励教职工敬业、爱岗、创新,全面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水平,同时考虑到改革要逐步深化的原则,原我院规定发放的奖励暂按原规定办法发放;原发放的津贴纳入新的岗位津贴中,不再单独发放。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其他奖励项目、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教师超出岗位规定的课时工作量部分发放超课时酬金。
第十三条 对“双肩挑”干部和一般干部兼课,一般不得超过8学时/周。对其4学时/周部分,发放全额课时酬金,对超出4学时/周部分在发放全额课时酬金的同时,要扣除其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和奖励办法
(一) 学院规定应发放奖金的项目为:
1、教学成果奖(含竞赛成绩奖励):对取得重要教学成果及竞赛成绩的教师、教练及其他人员给与奖励,具体办法按原文件精神执行。
2、科技成果奖:对在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师、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 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重大奖励项目,由我校负责推荐和评选,按规定由学院颁发(配发)的奖金,由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我院个人或集体获得市级以下各种单项奖,学院将以适当方式予以精神表彰,原则上不再配发奖金。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奖励的设置,除第十四条 (一)中所列学院规定的奖项外,原则上不再设置其他奖项。确需设置的奖励,经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只给予精神表彰,不发奖金。
第五章 福利制度
第十六条 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文件规定,逐步使我院的福利制度向社会保障转轨。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受聘人员提供如下福利。
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助费(补贴费),报销规定的探亲假路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检,对生活困难职工发放困难补助等。
按学院有关规定资助受聘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学院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有关保障制度,保障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 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据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学院应支付的金额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根据市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
(二) 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将学院应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拨付市管理中心。积极创造条件,继续为职工投保大额医疗费补助商业保险。
(三) 健全失业保障制度。依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学院应支付的职工失业保险金,逐步向失业保险制度过渡。
第六章 院内分配制度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根据本规定的精神,视学院的发展和财力状况,如需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应在听取教代会执委会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扩大会议决定实施。对个别具体问题的处理,可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岗位津贴的发放必须坚持应聘人员在岗原则。对在岗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发放岗贴。受聘人员岗位发生变化,应于变动的下个月起调整岗贴。若脱离岗位,应视情况扣发或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在职的学院事业编固定制人员,若受聘于院内经济实体、院办企业,不论现行工资发放形式如何,一律将其职等工资档案留存。档案工资标准及其调整,仍按国家工资政策执行。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届时学院事业编制教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对已享受岗位津贴的受聘人员因借调、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全脱产学习、进修或受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的应停发或减发其岗位津贴,具体办法按我院岗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各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抽查各单位(部门)受聘人员上岗履职情况。有权对各单位(部门)实施院内分配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津贴、教师超课时酬金、“双肩挑”及兼职教师课时酬金仍按原标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高水平人才的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离岗退养人员、待聘人员的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颁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国家颁布关于分配体制、分配结构的新法规、新政策后,按新法规、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2-23012748 传真:022-2301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