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体育学院院内分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津贴的发放原则
1、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使岗位津贴确实起到激励作用。
2、体现现岗原则,受聘何级岗位享受何级岗位津贴,岗位变化岗位津贴随之变化。
3、体现动态管理和效益原则,依据学校办学效益确定岗位津贴分值。
二、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
1、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为我院纳入事业化管理的受聘上岗人员。
2、实行企业化、半企业化管理的实体和附属事业编人员,岗位津贴的发放按《天津体育学院院内分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办法执行。
三、岗位津贴的发放办法
1、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2、8月不发)。
2、对受聘党政管理岗位的非教师系列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聘岗位低于9级(含9级)的,其岗位津贴可上浮一级;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聘岗位低于8级(含8级)的,其岗位津贴可上浮一级。
3、当年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硕士一般可享受9级岗位津贴;博士一般可享受7级岗位津贴。如本人取得学位时,职称高于7、9级对应的职称要求时,由本人选择适当级别报名应聘。
4、正、副处级调研员分别享受5级、7级岗位津贴。根据本人意愿可竞聘高一级岗位;若竞聘成功,可享受相应津贴。
5、受聘于教学岗位的教师须承担并完成学院规定的岗位课时工作量,课时工作量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一年按36周计(表一)。
教师岗位课时量标准(表一)
周工作量(学时) 学年总课时量(学时/年)
教 授 10 360
副教授 14 504
讲 师 14 504
助 教 12 432
校聘教练 18 648
注:课时工作量计算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教师在一年中聘任的课时工作量超出学院规定岗位课时工作量标准时,其超出部分领取课时工作酬金,超课时工作酬金以年度计算转年发放(课时工作酬金发放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7、教师在一年中承担的课时工作量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岗位课时工作量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第二门课程。同时其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社会工作的超量部分可折合工作量冲抵,但用于冲抵部分不再发放报酬(办法另定)。
8、教师因外出请假请他人代课时需支付代课费,支付标准为30元/学时,工作量计入请假教师年度工作量。因公由学校指派外出需请他人代课时,代课酬金由学校担负,酬金标准按学校原课时酬金标准执行。
四、岗位津贴的管理:
1、岗位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单位要严格考勤管理,于每月20日前将考勤记录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教师超课时工作量由各系、部统计报教务处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虚报冒领。
2、岗位津贴的发放以年度考核为依据,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下年度岗位津贴等级(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3、本人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发生变化时,从学校聘用的下个月起调整岗位级别并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4、当月因各种原因需停发或减发岗位津贴的,由其所在单位于次月的5日前将《停发、减发岗位津贴人员报表》报人事处。所停发、减发的岗位津贴归学院所有。停发或减发岗位津贴的情况包括:
(1)借调(因公借调除外)、停薪留职、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和长期病休人员,在借调、停薪留职、出国出境期间和病休期间不发岗位津贴。
(2)经学院批准因公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进修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者,在国外境外期间停发岗位津贴。
(3)经学院批准全脱产在职攻读学位或进修人员,学习进修期间停发院内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发放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
(4)职工病假、事假按请假天数减发或停发院内岗位津贴。对旷工1天者扣发5天岗位津贴,旷工三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5)教职工占用工作时间请假探亲,在探亲假内不享受岗位津贴。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产假津贴(标准按市人事局规定执行)不享受岗位津贴。
(6)受行政、党内处分者,视情况减发、停发岗位津贴。
(7)退休人员、内退人员自办理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8)缓聘、待聘、拒聘、解聘人员从未聘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五、岗位津贴级别及分数 (表二)
岗位级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分/月 25 23 21 19 17.5 16 14.5 12 10 7.5 6 4
注:特聘教授视本人水平情况确定其岗位津贴
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