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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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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物资、仪器、设备购置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购置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购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促进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我院物资购置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后勤处具体实施。物资、仪器、设备购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天津市政府采购制度》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凡按规定应由“市政府采购办”、“市教委采购中心”进行集中招标的物资,我院应遵照要求,按规定程序予以积极协助。
二、凡购置金额大于 10万元且不属于市政府、市教委集中采购的物资,应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采购。
(一)物资购置立项
每学年开始,在主管物资工作院领导的主持下,院后勤处根据各基层单位需求,按照学院全年建设发展和工作需要及经费情况,制定我院年度物资购置计划,提出年度物资购置预算。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由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提出增加的购置计划,由主管院领导指导后勤物资采购部门做好情况调研,提出购置方案和采购预算。
根据教学和工作需要,系(部、处)等单位提出的计划外购置项目,由提出单位向主管院领导递交书面申请。主管院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深入调查了解物资购置情况(包括物资用途、购置预算),提出本人意见后报告院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
上述三种购置方式采购预算在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包括基建项目中的购置设备),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查讨论立项,100万元以上的,提交院党委会审查讨论立项。经讨论同意立项的购置计划,由院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明确物资购置用途、品名、质量标准和预算等要求。会议纪要发至后勤、财务、审计、监察和物资使用部门备案。无会议纪要告知的购置项目,为擅自购置,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二)物资购置的具体实施
1、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由财务处、审计室、监察室、后勤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设备购置工作小组,此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2、正式实施物资购置招标前,物管购置部门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社会行情和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产品性能、价格、服务等有关情况,在开标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向招标工作组成员介绍。对教学、实验等部门使用的技术含量较高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教师、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全程参与设备选型及评标工作。
3、物资购置开标工作由院主管领导或委托人主持。邀请经过审查筛选的合格供应商参与开标。评标小组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购置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及供货商的服务承诺进行评审,提出意见。经评标后,根据排序结果确定中标商,对讨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经不计名投票排序结果确定中标商。招标主持人要出具招标结果报告,由招标小组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疑义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物资购置部门应自确定中标人15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签订采购合同。
三、物资购置后的验收及资产管理
(一)所购物资到货后,物资购置部门要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由院领导组成或责成物资购置部门组织采购工作组成员和使用单位对物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审计室要对购置经费予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待审计结束后,由物管、审计部门将验收结果和审计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由财务处按合同付款。
(二)所购物资交付使用后,物管部门应经常深入使用部门主动做好回访。了解物资使用情况,对出现质量等问题,负责与供货商联系做好检修工作,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使用的,依法进行退货和索赔。
(三)所购物资交付使用部门后,物管部门应按学院规定的资产管理手续,做好资产入帐工作,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纪律规定
为维护学院利益,加强物资购置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做如下规定:
(一)负责采购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货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准与供货商恶意串通;不准接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在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准在开标前泄露标底,凡有违反的,要按有关校纪予以处理。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物资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违规干扰正常的物资采购工作;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对采购部门及采购人员施加影响;不准单独或私下与供货商洽谈有关物资购销问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不准为本人、配偶、子女、亲属谋取私利。
(三)各级领导干部和采购人员在实施物资采购活动中,不得接受供货商宴请和消费性邀请;不得擅自参加供货商邀请的各种庆典、参观、考察;不得接受供货商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收受回扣、中介费、好处费和享用供货商的福利待遇;不得借工作便利让供货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向供货商借钱和无偿占有钱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与供货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四)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对物资采购方面的财务法规、规定,以及资金使用、支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室对物资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室要参加物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对物资采购的工作程序,具体操作方案进行监督,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 1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按照此文件精神,由物管部门在主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实施采购。
20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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