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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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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国家高等教育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确保我院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和市招生委员会《天津市高等院校、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纪检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津招纪[2001]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生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招生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2.招生监察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有关纪律规定,保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竞争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积极维护广大考生和招考人员的合法权益。
3.招生监察工作对各类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二、招生监察工作机构
1、成立天津体育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2.招生监察办公室在院招生委员会、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招生监察机构的工作指导。
3、招生监察办公室由院纪检委、监察室、招生办、教务处以及其他与招生工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4、招生监察办公室根据各次工作任务,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监察工作组,进行现场监察工作。
三、招生监察工作职责与内容
1.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宣传,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教育,杜绝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2.参与研究制定全院各类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以及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招生工作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校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全院研究生、本科、高职、成人教育等各类招生工作,对组织考试、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新生资格审查、招生收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招生管理部门和各个招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执法执纪、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或建议,督促及时整改。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好招生工作的遗留问题。
5.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接待考生、考生家长和其他人员对招生工作问题的反映,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6.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查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配合招生管理部门维护招生秩序,净化招生环境,认真接待来访咨询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1.招生监察人员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认真履行监察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纪律、程序和保密规定,加强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招生监察人员要树立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在参与、配合与服务中,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
3.招生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招生监察办公室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协助招生监察工作的开展。
4.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招生监察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5.招生监察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招生监察办公室报告请示。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要及时向院招生委员会直至上级组织报告请示。

 

中共天津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天 津 体 育 学 院招生委员会

200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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