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我校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机构设置和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按规定由党委任命、行政聘任、民主选举等三种方法产生。由党委任命、行政聘任的干部,应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产生被任命(聘任)对象;对需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一般采取先竞聘候选人,按规定程序由党委先行任命,待适当时机再进行选举。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有胜任相应领导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
(四)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担任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我院在岗正式教职工。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某些学术性强的领导岗位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对处级现任干部竞聘处级领导岗位的,学历可放宽至大专。
(三)未任过处级正职而竞聘处级正职的,应有两年以上副处级岗位工作经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未任过处级副职而竞聘处级副职的,应有两年以上科级岗位经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新竞聘处级正职的年龄一般应为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竞聘处级副职的年龄一般应为45岁以下。年龄为男58岁以上,女53岁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务)的现任处级干部不再参加公开竞聘;担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以不参加原岗位公开竞聘,上述两类干部由党委组织考察,对考察合格、可继续担任处级领导工作或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党委、行政直接任命或聘任。
处级干部助理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以助理任职时间为界。
(五)竞聘处级领导干部的教学、科研人员,应能以主要精力从事管理工作。
(六)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处级领导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应的条件。招生与就业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适时予以轮岗。
第三章 聘任方法步骤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聘任,按照先正职、后副职,依次公布岗位及岗位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竞岗演说与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公示、聘任上岗等步骤进行。
第八条 公布招聘岗位和竞聘条件,以张榜形式进行,并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竞聘。
第九条 报名以个人自荐为主。各处级单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征得本人同意,也可对本单位符合竞聘条件者进行组织推荐。无论个人自荐,还是组织推荐,都要由本人到党委组宣部报名并填写《天津体育学院竞聘处级领导岗位报名表》。
报名竞聘者每人限报两个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所报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党委组宣部或聘任工作机构依据竞聘处级干部的资格和岗位要求,对报岗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岗演讲人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竞岗者在指定范围内进行竞岗脱稿演讲。演讲应实事求是地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现岗工作业绩和所竞岗位的工作构想,并回答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
竞岗演讲后,进行民主测评,评委和群众代表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根据竞聘人的实际表现和自述内容,作出量化评价。
第十二条 党委根据民主测评结果,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或聘任工作机构依据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第十三条 党委对考察结果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各职位拟上岗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公示结果,党委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任命聘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凡无人报名竞聘的岗位,党委将视具体情况,决定任命或暂时空岗,待条件成熟后再组织竞聘。
第十六条 除按本文件规定不需参加竞聘的处级现岗干部以外,凡不报名和不参加竞聘岗位的处级现岗干部,即视为放弃竞聘权利,不再享受原职级岗位待遇。
第十七条 在竞岗中未被聘任的现任处级干部,可竞聘处级以下岗位并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双肩挑”干部也可回教学、科研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第五章 聘任工作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换届选拔、任用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党委组宣部负责实施。在集中竞聘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组宣、纪检、人事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竞聘工作期间处级干部应坚守岗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精心组织,确保聘任工作顺利进行。全体教职工要高度重视聘任工作,严格遵守组织工作纪律,服从安排,顾全大局,尽职尽责。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竞聘工作过程的纪律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竞聘工作的监督。严禁跑官要官、贿选、拉票和请他人代写演讲稿等错误行为,一旦发现,即取消本人的竞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