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我市近几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相关人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组部文件(组通字[1998]2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文件(津党组通发[2007]16号)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党费的收缴
1.凡在职党员以本人每月所发工资条标明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作为本人每月上缴党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离休党员:以本人每月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即本人工资条标明的职务工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离退补贴(不含地方补贴)之和为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退休党员:
1993年工改以前退休人员:职务工资为当时工资条中的职务工资乘以退休工资比例后的数额加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补贴(不含地方补贴)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1993年工改以后退休人员:职务工资、津贴为原工资条中的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乘以退休工资比例后的数额加国家文件规定的退休补贴(不含地方补贴)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按退休前本人工资条标明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乘以退休工资比例后的数额加国家文件规定的退休补贴(不含地方补贴)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学生党员、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金和救济金为生的党员以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2角;在职就读且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按中组部规定计算党费缴纳基数,并按比例缴纳党费。
2.缴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缴纳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缴纳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的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缴纳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至1600元(含1600元)者,缴纳收入的3%;每月工资在1600元以上(税后)者,缴纳3%。
3.在职党员本人月工资前两项收入超过1600元以上的,缴纳党费的计算办法:
①纳税计算办法:
应纳税额:
本人月工资条前两项(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扣除1600元后的余额≤500元的乘以5%(税率);余额>500元、≤2000元的乘以10%(税率);余额>2000元、≤5000元的乘以15%(税率)。
②本人月工资条前两项(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减去应纳税额乘以3%。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6.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7.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 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1.我院党费由党委组织部收缴后交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院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组织部委派专人负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工作亦须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将所属支部的党费及时收齐,统一交到组织部,专款专用。各党总支须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组织部每年应在党代会或组织工作会议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缴纳、管理和使用情况。
2.按照规定,我院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其余部分留作院内党员活动使用。我院党费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集中使用和适当下拨相结合的方式使用。
①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当年实际上缴党费总数扣除上缴市委组织部数额后的30%返回;
②离退休党总支按照当年实际上缴党费总数扣除上缴市委组织部数额后的50%返回。
3.党费每季度下拨一次,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①培训党员和开展党员活动;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