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精神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试用期制,是在干部制度改革中,确保干部高素质、高质量,加大党组织对干部的考核力度和群众监督力度的有效方法;对于促进事业和工作的顺利发展,促进干部的成长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无论是新提拔的委任制、选任制干部,还是在竞争上岗中新提职的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
四、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
五、试用期内,干部行使所在岗位的职权,完成岗位任务,并享受相应待遇。
六、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经组织考核不能胜任本岗工作,不称职票超过1/3以上的,解除试聘职务并取消岗位待遇,由党委降职安排或竞聘新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