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学生活动中心使用条例

  天津体育学院学生活动中心是我院为学生进行日常思想交流、举办校园文化活动提供的活动场所。为保证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活动正常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1 、使用学生活动中心的部门要提前一周提出使用申请,报院团委批准;

2 、各系部组织和开展学生活动,需经年级主任或系领导签字同意并经团委批准后,在负责教师带领下方可使用本活动中心;

3 、申请使用学生活动中心的部门,要在活动完毕后,负责卫生清整工作;

4 、申请部门要按照学生活动中心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有关设备,如有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申请部门按原价赔偿;

5 、申请部门需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活动中心,责任到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 、凡属校外使用学生活动中心,需经团委批准,并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