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天津体育学院
天津体育学院班导师工作条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班导师队伍建设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条 设置。根据各系部实际工作需要,按教学班为单位设置班导师。
第二条 聘任。班导师由系党总支和系行政研究,主要从本系部教师、干部,机关党员干部中聘任,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班导师聘期一般为2年。如实际工作需要,对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三条 管理。班导师由系党总支和系行政统一领导和管理,并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条件。
1.热爱班导师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知识技能,努力掌握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规律。
3.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五条 职责。
1.负责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努力创建良好班风。
2.经常深入学生中开展谈心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积极做好学生选课的指导工作。
4.对本班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向系部领导、年级主任及时反馈本班学生有关情况。
5.协助年级主任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系部工作安排好本班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待遇。
1.担任班导师的教师和干部,经各系部考评合格者,每月享受一定数额的班导师工作补贴。
2.教师和干部担任班导师可作为晋升职称和职务的工作经历和重要依据。
第七条 考核。
1.班导师考核工作由各系部负责,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
2.考核内容:主要是参照班导师职责,根据其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考核。
3.考核方法:在班导师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系总支书记、主任会同其他系领导、年级主任以及学生对班导师的反馈情况,对班导师做出鉴定。
第八条 奖惩。
1. 对认真履行班导师职责,工作成绩显著者,经系部考核评选、学工审核,学院授予优秀班导师称号。作为其提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2.经检查和学生反映工作不尽职责的班导师,核实后各系部可酌情扣减班导师工作补贴。
3.对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做班导师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解聘。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天津体育学院
2005年6月